北京日报2014-11-10报道摘要: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在理念、原则和制度上有重要创新
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确定了“六·五”环境日,首次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落到实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
设项目环评文件。
新《环境保护法》强调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进一步突出界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义务,同时明确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权利义务,构建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新格局,为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环境保护法》针对环保法律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够的情况,该法提高了处罚标准, 规定了行政拘留,确立了环境连带责任,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并创新性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