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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纸业协会章程

类别:福建造纸 发表于:2018-1-6 20:00:32   共被阅读过 780

 

(经六届会员大会表决)

第一章   总 结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福建省纸业协会

英文名称:Fujian Province Paper Association(缩写:FJPP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本团体是福建省造纸和纸制品行业协会,由福建省造纸和纸制品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属于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政府发布的行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协助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工作,做好行业规划、协调、自律和促进行业发展工作,通过为企业服务的方式,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福建省造纸和纸制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时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异,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组织是福建省轻工业联合会党支部。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开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团体住址: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1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在企业和企业之间起协调和服务作用。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工作,并承担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工作;向政府和社会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愿望和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做大做强服务,为提升福建省纸业竞争力服务。其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熟悉福建省纸业的现状,针对现状研讨企业和行业的生产技术发展、企业管理对策和行业发展战略,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 搭建各种平台,为纸业企业之间,或纸业企业与相关行业的企业之间联系、沟通和协调提供方便,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问题,在产品进出口、引进技术和设备方面搞好咨询服务。

() 努力促进行业技术研发工作,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好行业标准化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做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努力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的升级、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提高福建省纸业竞争力而努力工作。

() 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及时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行业技术研论回和经验交流会,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

() 加强与中国造纸协会和外省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装备展销活动,并组织会员到有关地区或企业考察活动。

() 总结经验,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办好会刊和协会网站。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

() 完成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项目,可收取报酬。

在以上所述的业务范围内,协会为政府或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形式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之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也可以吸收本行业的主要企业家和著名专家教授作为个人会员。

1.凡依法获准从事造纸与纸制品及与此相关行业的(如:纸业设备、纸业化学品、纸业仪器仪表制造和纸业专用耗材制造等)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教学和工程施工安装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2.单位会员以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团体会员由其单位指定的人员与本会联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团体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是本行业内的单位或相关行业内的单位,并且要符合国家发改委《造纸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企业规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享有监督权。

()有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享有本团体提供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的权利,有申请协会服务的权利。

()有请求本团体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的权利。

 ()有权要求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

()积极为本团体提供有关生产、技术、建设和企业管理等各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经常向本团体反映企业运行情况和设想。

()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换届会员大会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711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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